房产买卖出台税费优惠新政?国家税务总局:只是对现行政策的汇总
(资料图片)
7月25日,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《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》(以下简称《协调发展指引》)和《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》两个文件。其中,《协调发展指引》从区域协同发展、城乡一体发展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,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。
▲《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》部分内容截屏
上述文件发布后,引来众多网友讨论,部分网友认为《协调发展指引》出台了多条新的纳税优惠政策。26日晚,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,近期发布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里列出的优惠政策,都是对现行优惠政策的汇总,并非新发布的优惠政策。
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,《协调发展指引》里的税费优惠政策均写明了详细的享受主体、优惠内容、享受条件、政策依据。
以房产买卖相关优惠政策为例,《协调发展指引》中第185条“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”优惠政策,具体内容是,自2016年5月1日起:(1)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按照5%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;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增值税。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、上海市、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。(2)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按照5%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;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%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;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增值税。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、上海市、广州市和深圳市。
上述2016年5月便开始实行的优惠政策,依据的也是2005年、2016年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等部门的相关文件。
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胡闲鹤 记者 任江波
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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